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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网鱼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潢〕文综罚字〔202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潢川县网鱼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6MA4537MM4A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处罚事由 现查明:2026年4月18日,位于潢川县旱湖路和美大厦楼下 的潢川县网鱼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在明知消费者王某某未年满18周岁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为其办理登记并提供上网服务,其行为属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违法所得:潢川县网鱼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共收取1名未成年人上网服务费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所得即为3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3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10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潢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554242220J 数据来源单位 潢川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1526MB0Q230703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一)法律依据 潢川县网鱼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裁量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所得为30元,且当事人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其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处罚内容 1、警 告 ;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30.00)整; 3、罚款伍仟元(5000.00)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