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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恒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潢〕应急罚〔2026〕0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潢川县恒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6MADCDB6F30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路永亮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处罚事由 2026年3月23日,接举报办理单(编号:SM03762603220033),执法人员张明潮、熊永杰对潢川县恒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家具厂,个体工商户)生产车间内设置办公室。 罚款金额(万元) 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22 处罚有效期 2026-04-22
公示截止期 2026-08-06 处罚机关 潢川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790623025Y 数据来源单位 潢川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790623025Y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应急管理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第46条A档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 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