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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沙河店迎宾加油站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潢)应急立[2025]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潢川县沙河店迎宾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6729597067T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庄冠宇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350************090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处罚事由 潢川县沙河店迎宾加油站存在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21 处罚有效期 2025-07-21
公示截止期 2028-07-21 处罚机关 潢川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790623025Y 数据来源单位 潢川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790623025Y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序号1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为:A;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被处罚对象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积极对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于2025年6月23日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拟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