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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潢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 4 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潢川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6MA9GBNXM01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海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处罚事由 该公司作为潢川县碧桂园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向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经调查,该公司从2021年5月至2024年11月在碧桂园项目施工期间(例如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3年3月,2024年5月等)多次未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经该公司认可的潢川县碧桂园项目已完成产值1.24亿元,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金额为1.03亿元,合同约定20%为人工费,经核算该公司应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2060万元,实际拨款1978万元,现有82万元未拨付。该公司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违法行为属实。 罚款金额(万元) 9.9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16 处罚有效期 2026-05-16
公示截止期 2028-05-16 处罚机关 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559610862J 数据来源单位 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559610862J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河南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玖 万玖仟元整(¥99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潢川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99000.00)的行政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