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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1526环罚决字〔2024〕2 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潢川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6MA9F4JB6XF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雷春生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伪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处罚事由 根据市支队督办函移交环境违法违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8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通过调阅你单位车辆检测视频,豫S67S78于2023年6月21日15点06分驶进环检2号线开展环保检测,15点32分通过环保检测驶出环检2号线,豫S8235R于2023年6月21日15点20分驶进环检3号线,15点34分驶出环检3号线,在此期间插入采样枪,并未实际开展检测,查阅该车行驶证信息,显示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并未到检验时间,你单位用S8235R替代豫S67S78进行环保检测并出具豫S67S78检测合格报告;2.另查明你公司收取了豫S67S78车辆环检费用60.00元。上述查明事实属于伪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 13.8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6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3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0
公示截止期 2027-01-31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606775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0060877090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00元); 2.给予罚款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计罚没:壹拾叁万捌仟零陆拾元整(138060.00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