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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1526环罚决字﹝2022﹞1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潢川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6MA9F4JB6XF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雷春生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潢川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 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处罚事由 1.豫 SZ9S05 额定转速不正确,双排气管单插,高怠速准备阶段转速不满 2500±200r/min,改变工况法未审批签字;2.豫 SV7465,加载减速过程中,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 40cm,80%阶段稳定采样期间扭矩小于 100%阶段,业务已办结;3.豫 SLU131,加载过程中 80%阶段稳定采样期间扭矩小于 100%阶段;4.豫 ST3678,检测过程中节气门开度全程无变化,视频记录时间与报告时间不一致;以上行为未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进行作业检测但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属于出具 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 14.4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28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21 处罚有效期 2099-12-21
公示截止期 2025-12-21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00608770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0060877090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 贰佰捌拾圆(280.00 元);2.处以原罚款金额壹拾捌万(180000.00)减轻 20% ,即壹拾肆万肆仟元整(144000.00 元)的罚款;3.合计罚没 壹拾肆万伍仟肆佰贰拾元整(144280.00 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