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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五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1526环罚决字〔2024〕1 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潢川县五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6MA46YXM05A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黄永绨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伪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处罚事由 根据市支队督办函移交环境违法违规线索,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通过调阅视频资料发现:2023年6月16日10点25分至10点58分,豫SKX819停于环检2号线上,插入采样枪,但未实际开展检测,在此期间环检3号线豫S3E512、豫S3F377依次开展检测并通过了环保检测,待豫S3E512、豫S3F377检测完成后,豫SKX819开始检测;2.通过调阅检查结果报告发现:豫S3E512在2023年6月16日10点21分开始上线检测,10点43分结束检测;豫S3F377在2023年6月16日10点48分开始上线检测,10点57分结束检测;豫SKX819在2023年6月16日11点04分开始上线检测,11点09分结束检测。豫S3E512、豫S3F377均被豫SKX819代替检验通过环保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3.另查明你公司收取了豫S3E512、豫S3F377车辆环检费用120.00元。上述查明事实属于伪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 13.8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12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31 处罚有效期 2099-01-29
公示截止期 2027-01-31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00608770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0060877090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120.00元); 2.给予罚款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计罚没: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壹佰贰拾元整(138120.00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