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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恒达玻璃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1526环罚决字〔202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潢川县恒达玻璃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6MA46LNB580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黄涛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处罚事由 潢川县恒达玻璃有限公司中空涂胶工序正常生产,但配套的集气罩+UV光氧+活性炭治污设施未开启。你单位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罚款金额(万元) 3.485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2 处罚有效期 2098-11-12
公示截止期 2027-04-12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00608770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0060877090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伍拾元整(34850.00 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