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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豫森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 1526 环罚决字〔2023〕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潢川县豫森木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6MA44R1C39G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杜红亮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处罚事由 你公司位于场区西北的涂胶、热压车间未能完全密闭且拼板工段安装的,污染防治设备 uv 光氧催化一体机未正常使用,生产过程产生的 vocs 废气未经收集处置,直接排入环境,对环境造成污染 。 罚款金额(万元) 5.825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3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6-07-31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00608770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0060877090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1)对未密闭车间进行密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2)罚款:伍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58250.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