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信用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金星集团信阳啤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潢)应急罚{2023}0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金星集团信阳啤酒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6745787434X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胡庆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13************252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提供的隐患排查表未写明验收时间、结论、人员签字情况、且未提供管理人员巡检记录。
处罚事由 本机关于2023年 7 月 3 日对 金星集团信阳啤酒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星集团信阳啤酒有限公司提供的隐患排查表未写明验收时间、结论、人员签字情况、且未提供管理人员巡检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罚款金额(万元) 1.8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02 处罚有效期 2023-08-02
公示截止期 2026-08-02 处罚机关 潢川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790623025Y 数据来源单位 潢川县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790623025Y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一条第一项:“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