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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锦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 1526 环罚决字〔2023〕12 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潢川县锦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6MA44UYE38R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何文龙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 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处罚事由 潢川县锦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涂胶工段中产生 VOCs 的工序,未按要求在密闭的厂房进行且未进行二次封闭。 罚款金额(万元) 3.125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6-07-24 处罚机关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0060877090 数据来源单位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260060877090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处罚依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罚款 :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31250.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