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编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潢川县谈店乡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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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006086992P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高宁国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潢川县水利局行政许可文件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潢水行许字〔2024〕5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证书名称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03-19 | 有效期 | 2024-03-19至2029-03-19 |
| 许可机关 | 潢川县水利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4193853928 |
| 数据来源单位 | 潢川县水利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4193853928 |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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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内容 |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潢川县谈店乡人民政府农业灌溉提灌站补充取水论证项目》取水许可承诺制申请。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豫水资〔2021〕26号)文件要求,你公司上报材料中的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已通过省级专家审查同意,我局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和《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许可如下: 一、谈店乡主要种植作物为水稻、小麦、玉米及其他经济作物,利用淮河支流施河、白露河、潢河、水库地表水以及农用机井抽取地下水作为镇域小型灌区内农业灌溉取水水源。此次取水许可为7处提灌站,为“老君台村郭楼组提灌站、老君台村邬寨组提灌站、小吕河村马老庄组提灌站、大吕河村小苏营组提灌站、大吕河村上营组提灌站、邬港村宋台组提灌站、邬港村李寨组提灌站”,取水水源为潢河,有效灌溉面积为4300亩。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取水符合水资源条件及规划,符合当地水资优化配置和水资源规划管理要求。 二、同意你单位利用行政区域内7处提灌站从潢河取水,用于农业灌溉,取水口坐标分别为老君台村郭楼组提灌站东经115°5′36.57612″,北纬32°10′46.02046″;老君台村邬寨组提灌站东经115°5′48.28880″, 北纬32°11′37.58324″;小吕河村马老庄组提灌站东经115°7′2.31133″, 北纬32°11′51.95130″;大吕河村小苏营组提灌站东经115°7′4.64807″, 北纬32°12′35.19066″;大吕河村上营组提灌站东经115°7′8.37526″, 北纬32°12′51.20023″;邬港村宋台组提灌站东经115°9′0.57743″, 北纬32°15′40.29526″;邬港村李寨组提灌站东经115°8′40.16475″, 北纬32°14′20.28604″。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量为地下水125.99万m³/a,日最大取水量不得超过3451m³。 三、项目用水水平基本合理,你单位应落实有效节水措施,进一步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建立取用水台账,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提高用水效率。 四、你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要求,在取水设施和主要用水系统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五、你单位应完善污水处理工程,设置水质监测设施,强化污染风险控制,健全突发情况下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殊情况下,项目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六、你单位应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县水利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七、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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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