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编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潢川恒泰商砼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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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6076801496G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冯少文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潢川县水利局行政许可文件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潢水行许字〔2023〕34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证书名称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12-27 | 有效期 | 2023-12-27至2028-12-27 |
| 许可机关 | 潢川县水利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4193853928 |
| 数据来源单位 | 潢川县水利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4193853928 |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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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内容 | 潢川恒泰商砼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潢川恒泰商砼有限公司取用地下水项目》取水许可承诺制申请。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豫水资〔2021〕26号)文件要求,你公司上报材料中的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已通过省级专家审查同意,我局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和《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许可如下: 一、潢川恒泰商砼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弋阳办事处三环路苏湾大桥东侧建国村,工程取水用水井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井深115M。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取水符合水资源条件及规划,符合当地水资优化配置和水资源规划管理要求。 二、同意你公司从潢川县弋阳办事处三环路苏湾大桥东侧建国村1眼水井取水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及厂区办公生活用水,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5°04′33″,北纬31°08′24″,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取水量为地下水3.51万m³/a,日最大取水量不得超过100m³。 三、项目用水水平基本合理,你公司应落实有效节水措施, 进一步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建立取用水台账,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提高用水效率。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要求,在取水设施和主要用水系统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五、你公司应完善污水处理工程,设置水质监测设施,强化污染风险控制,健全突发情况下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厂区废水梯级利用、厂区水务管理。特殊情况下,项目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六、本取水申请批准后满3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经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本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工程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七、你公司应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县水利局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八、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若取水公司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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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