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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信房金字〔2020〕34号)

来源: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06 文字大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降低贷款逾期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信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的逾期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双重催收、专人负责、定期报告的工作制度。

    双重催收是指受委托金融机构和各中心管理部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管理,随时监控还款情况,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专人负责是指受委托金融机构、中心管理部要指定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定期报告是指受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将逾期贷款人员名单、逾期金额及催收情况报告给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

第二章   贷款分类

    第四条   对贷款逾期现象可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根据借款人连续或累计违约次(期)数、违约性质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第五条  贷款分类标准:

    1、正常类:借款人能够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

    2、关注类:借款人当前连续违约1-2期,借款人已经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

    3、次级类:借款人当前连续违约3-5期,借款人已不能正常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

    4、可疑类:借款人当前连续逾期6期以上,预计贷款有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

    5、损失类: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贷款;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各管理部要建立逾期贷款分类台帐,对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等有风险贷款帐户预以管理并记载,要按月更新逾期人员基本信息。避免漏催、积压情况出现,提高催收效率。

第三章   催收方式

    第六条 逾期贷款催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短信等通知;

  (二)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三)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四)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

  (五)在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六)发送《律师函》;

  (七)法律诉讼;

  (八)其他催收方式。

第四章   催收程序

    第七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核销和监管由管理部、受委托金融机构、稽核科、使用管理科负责。

    第八条  管理部、受委托金融机构负责逾期贷款中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贷款的催收。

    第九条  管理部负责损失类逾期贷款的处理,稽核科负责损失类逾期贷款管理的监督。

    第十条  管理部每月初对上月逾期情况进行整理、统计,记入逾期贷款风险台帐。并将逾期贷款人员名单、逾期期数、逾期金额、催收情况及效果(异地贷款的予以标注、对六期以上的逾期户要有详细的贷款信息及说明)等于每月6日前与逾期贷款五级分类表一并上报使用管理科,由使用管理科分析汇总后上报。

    第十一条  关注类逾期贷款的处理。各管理部及受委托金融机构应在当月每次扣款后,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未还款的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  次级类逾期贷款的处理。各管理部及受委托金融机构应通过邮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约见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及担保人,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催收,在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等措施进行催收。

  管理部应及时统计逾期借款人名单、逾期期数进行分析、分类;建立逾期贷款台账,详细记录所有催收措施及相应结果,保存催收的相关证据,对电话和上门催收的应进行录音备查。

    第十三条  对于可疑类逾期贷款,在采取上述两条措施催收无效时,应及时采取发送《律师函》,法律诉讼或其他催收方式进行催收管理。管理部应指定专人做好登记,保存相关催收文书备查。

    经综合判断确认借款人无还款意愿的,管理部应委托律师向借款人出具《律师函》;仍无效果的,按合同约定依法采取扣划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损失;仍不足以弥补的,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履行还款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诉讼费、律师费垫付规定。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手段提前收回贷款过程中,需中心先行垫付诉讼费、律师费的,由各管理部从办公经费中先行垫付,垫付费用在逾期贷款本息收回时一并收回;借款人要求庭外和解的,需先行支付管理部垫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并足额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及罚息且承诺不得再有逾期行为,方可同意和解。

    第十五条  受委托金融机构没有按照本办法履行催收义务的,按照中心与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受托金融机构将给予降低考核等次,降低手续费比例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损失类逾期贷款,管理部应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整理相关材料上报稽核科审核,申请核销。

    第十七条  稽核科定期对管理部上报的损失类贷款进行核实,属实的由计划财务科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管理部要加强与受委托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调,不断完善对受委托金融机构的考核办法,引入竞争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受托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不同的催收措施,降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管理部要加大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管理部主任是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体责任,要亲自抓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稽核科要把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情况作为稽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认真的内审稽核并督促整改;管理部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和处理逾期贷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按规定程序催收,不积极,不主动,造成贷款逾期率居高不下或有重大贷款损失的,依据中心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受委托金融机构。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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